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韶关市卫生局职能

一、职能调整 
   (一)划出的职能 
   1.将药政、药检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。
   2.将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。
   (二)划入的职能 
   原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(包括矿山卫生监察) 职能。 

   (三)转变的职能 
   专业技术培训及卫生机构的等级评审等有关辅助性、技术性、服务性的工作委托事业单位承办。

   (四)新增加的职能
   1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,主管全市献血工作。
   2.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。

二、主要职责 
   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,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: 
   (一)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研究拟订本市 卫生事业发展规划、战略目标、政策规章和卫生管理实施细则(办法)并组织实施。 
   (二)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,指导各县(市、区) 合理配置卫生资源。 
   (三)拟订农村卫生、社区卫生、妇幼卫生(含母婴保健)工作规划、标准、 规范和政策措施,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。 
   (四)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,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。 
   (五)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;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、医疗质量标准,规范服务行为。 
   (六)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,掌握医学信息;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, 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。 
   (七)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工作,确保临床用血质量。 
   (八)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,振兴中医,发展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,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,推动中医药现代化。 
   (九)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、职业、环境、放射、学校卫生, 组织实施食品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。 
   (十)指导、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。
   (十一)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考核、评审,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。
   (十二)贯彻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,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;促进卫生部门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。 
   (十三)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,对重大突发疫情、病情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,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疾病的发生、蔓延。 
   (十四)管理局直属单位。 
   (十五)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 
   (十六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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